我公司捐赠1000元给慈善总会,慈善总会给开了收据,没有发票,可以不?怎么做账?

2024-05-19 19:22

1. 我公司捐赠1000元给慈善总会,慈善总会给开了收据,没有发票,可以不?怎么做账?

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的是专用收据,所以可以入帐,按照实际情况做帐

我公司捐赠1000元给慈善总会,慈善总会给开了收据,没有发票,可以不?怎么做账?

2. 捐赠的钱要对方开发票吗?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扩展资料: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3. 公益性捐赠普通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普通的市面上买到的收据,单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性捐赠普通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4. 慈善总会接收捐赠物资,如何操作,开具什么样的收据?

收据和非营利社团组织的专用票据(会费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以前的往来款收据已经作废了。
 
非盈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免所得税。

5. 公益性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吗?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扩展资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公益性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吗?

6. 公司捐款怎么入账

1、根据收据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灾区捐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单位的捐款中有一部分是员工捐的,单位统一收齐,再加上单位捐的部分,向当地府捐的 
(1)收到职工个人捐款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
(2)上交时
借:营业外支出 (单位捐款)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灾区捐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做账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7. 企业捐款可以抵税吗?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此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冷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扩展资料: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税法上规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包括
1、向红十字会的捐款。
2、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
3、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
4、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
5、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
6、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的捐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税

企业捐款可以抵税吗?

8.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一、民政部门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是属会计凭证,一样遵守《会计法》。 管理办法如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及保管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使用《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款专用收据》和《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物资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一)慈善公益组织使用的专用收据,由市慈善总会统一购领、发放; (二)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三)慈善公益组织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 (四)慈善公益组织使用专用收据时,应按格式规范书写,注明数量、项目和金额等,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五)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慈善公益组织撤销的,应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慈善公益组织的组织结构、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报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后10日内,慈善公益组织应向主管部门、市慈善总会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信息,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慈善公益组织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捐赠款(物)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公益组织将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及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财务评价,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在定向捐赠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后,及时将捐赠执行情况向定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监督管理包括:外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慈善公益组织应依法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捐赠人、社会及媒体的监督,并将有关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沈阳市慈善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益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慈善公益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地答复。 第二十九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物,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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